(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罗光勤与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勤,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128号原告:罗光勤,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法定代表人:谭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勤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光勤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