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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继尧、徐广英等与常红玲、张蒙蒙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尧,徐广英,常红玲,张蒙蒙,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19-1号申请人:张继尧,农民。申请人:徐广英,农民。被执行人:常红玲,农民。被执行人:张蒙蒙,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强,农民。张继尧、徐广英与常红玲、张蒙蒙、张志强所有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常红玲、张蒙蒙、张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给张继尧、徐广英人民币9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强在濉溪农商银行恒大支行帐号为6299的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