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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篊与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篊,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北华大学教师,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第(系王篊哥哥),男,1957年12月21日生,汉族,吉林轻型车厂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退回25元,剩余25元,由上诉人王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