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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非诉行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8号。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欣,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芮俊涛,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79号。法定代表人顾洪涛,该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2014年1月9日,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管委会)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谏壁街道)签订用地协议一份,由社区管理委员会在谏壁街道雩北村陈家庄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以及谏壁街道雩山村境内建设镇江雩龙人文纪念园项目,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社区管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调查测量,社区管委会实际占地面积为4131平方米,为集体土地,其中233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794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镇江市京口区大禹山创意新社区管理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雩北村陈家庄第一村民小组和第二村民小组以及谏壁街道雩山村4131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处以罚款人民币4131元整;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规划图、测绘图、照片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由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0号令《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于行政处罚生效后的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项处罚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3、4项,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催告无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3、4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隽代理审判员 景 欣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