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伏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伏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7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伏春。指定辩护人胡弘,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伏春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伏春及指定辩护人胡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李伏春在本市曲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处,使用所携带工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白某某价值人民币1,906元的苹果牌16GBWifi型iPadAir一台;窃得被害人王某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400元、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随后,被告人李伏春撬门进入本弄5号1801室孙迅住处欲行盗窃,但未寻获财物。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伏春在本市县左街XXX弄XXX号XXX室处,使用所携带工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甲的人民币2,500元。随后,李伏春撬门进入本弄2号703室被害人侯某某住处欲行盗窃,但未寻获财物。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伏春在本市复兴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处,使用所携带工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2,700元、价值人民币2,050元的LV牌N61665型钱包一只、小型保险箱一只,保险箱内有价值人民币20,379元的铂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814元的18K镶蓝宝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0元的稀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300元的CHRIST牌金色石英女表一只。综上,被告人李伏春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099元。2015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李伏春抓获,并查获部分赃物及作案时所穿鞋只。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伏春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某、王某、张甲、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陈甲、陈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记录及部分赃物、作案工具、作案时所穿鞋只照片;购买凭证、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的鉴定报告、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0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伏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伏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审 判 员 陈雄白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