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曹莉蓉与李科霞、吴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莉蓉,李科霞,吴帮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曹莉蓉,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霞,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吴帮全,男,仡佬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莉蓉与被告李科霞、吴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曹莉蓉承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郭 义人民陪审员 陈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