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燕如申请执行林燕琼、胡二军、贾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如,林燕琼,胡二军,贾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如,女,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林燕琼,女,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胡二军,男,3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林燕琼丈夫。被执行人贾燕,女,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燕如申请执行林燕琼、胡二军、贾燕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