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玖玲、张风春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玖玲,张风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赵玖玲,女,汉族,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齐晓鹏,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风春,女,1934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玖玲与被申请人张风春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赵玖玲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玖玲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郝巧灵代理审判员 张卓娅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