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舟山海力生包装有限公司与舟山海力生包装有限公司、吕敏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舟山海力生包装有限公司,吕敏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奋。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海力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创伟。被告:吕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海力生包装有限公司、吕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