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078号原告:王淑英,经商。委托代理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盼晓。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陈国强。原告王淑英为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管材及配件货款3020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巧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淑英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旭、陈盼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20日,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王淑英购买各式管材及配件,共计货款30202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淑英货款302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5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骆巧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