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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颐源高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国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5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颐源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立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市国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定代表人:严巧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颐源高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国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安徽颐源高科有限公司厂房内南通市国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台不锈钢料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内,不得擅自对其进行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