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俊华,自由职业。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负责人:钟永利。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永利。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李俊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李俊华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