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俊华与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华,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俊华,自由职业。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负责人:钟永利。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永利。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李俊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李俊华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