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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阿瓦提县花园路沃珠拉联通营业厅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瓦提县花园路沃珠拉联通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395-1号原告阿瓦提县花园路沃珠拉联通营业厅,住址阿瓦提县。经营者艾尼瓦尔江·买买提。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住址阿瓦提县。法定代表人李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瓦提县花园路沃珠拉联通营业厅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列明的甲方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且该协议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而不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双方签订的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书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署名、盖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所在地为阿瓦提县,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