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涛涛、尹某等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涛,尹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6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涛,农民。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现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建文,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利,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涛、尹某、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涛及辩护人周英萍、被告人尹某及辩护人朱建文、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曹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涛涛为牟利,从一男子处购进疑似淫秽光碟在义乌市某路夜市摊位上进行贩卖。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涛涛先后三次将疑似淫秽光碟160张卖给被告人刘某、尹某,每张光碟售价人民币1.5元。被告人刘某、尹某购买上述光碟亦用于贩卖牟利,贩卖地点在义乌市后宅街道某路夜市,每张光碟售价人民币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涛涛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某村村口,卖给被告人刘某、尹某疑似淫秽光碟30张。2、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涛涛在上述地点,卖给被告人刘某、尹某疑似淫秽光碟30张。3、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涛涛在义乌市某路夜市摊位上卖给被告人刘某、尹某疑似淫秽光碟100张。三被告人被抓获后,义乌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尹某处扣押疑似淫秽光碟131张,在被告人王涛涛处扣押疑似淫秽光碟24张。经义乌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光碟均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涛、尹某、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成某、龚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暂扣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淫秽物品接收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涛涛、尹某、刘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涛、尹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涛涛、尹某、刘某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涛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英萍提出被告人王涛涛部分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朱建文提出被告人尹某部分犯罪未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曹利提出被告人刘某部分犯罪未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光碟155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瑶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