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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蒋玉民与郭小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民,郭小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蒋玉民,男,汉族,1959年出生,个体户,住拜城县。被告郭小丽,女,汉族,约45岁,个体户,住拜城县。原告蒋玉民诉被告郭小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玉民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323.6元由原告蒋玉民负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