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蒋学田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田,蒋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蒋学田,男,汉族,生于1934年11月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蒋山友,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蒋学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山友给付医疗费、生活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937.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山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领取了该款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山友现外出务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5)沐川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