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海新与郑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新,郑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46号原告:秦海新,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桥东居委会大秦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5********。被告:郑伟,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北苑市场银路浴池,又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晨光路10号正天服饰厂。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5********。原告秦海新与被告郑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成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秦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服装加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款469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被告久拖不付,我向肥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款46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原告举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证据三、欠条一份,证明欠到工资数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695元。因被告久拖不付,2015年7月,原告向肥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东劳人仲不字【2015】第212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仲裁不服,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肥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已确认欠原告工资款469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海新工资款4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