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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监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宝生与如东县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宝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法定代表人沈小骏,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周宝生因诉如东县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如东养老保险中心)履行养老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行终字第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宝生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97年12月经批准退休,但至2001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前,再审申请人未能领取到养老金,没有证据证明应当由再审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承担该补发拖欠养老金的义务,故应由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补发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的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退休后的人员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2004年11月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补发1717.20元养老金时,却要求再审申请人必须先缴补发数额的20%(343.44元)给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原审法院对如东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虚假证据未经认真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再审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重新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宝生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补发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少补和漏补的养老金14809.9元。2、核实2000年是否调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3号《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及如东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差额缴拨期间因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和未参加统筹企业拖欠的养老金,由企业补发。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再审申请人周宝生所诉涉案养老金拖欠问题,是如东县在2001年1月前养老金实行差额缴拨(如东县系于2001年1月1日起对该县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下,因再审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拖欠造成的,故被申请人如东县养老保险中心并无向其支付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在自行代原所在企业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后,其在案件审理期间又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返还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2000年养老金是否调资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明确2000年本省退休职工养老金并未进行调整。同时,再审申请人认为如东养老保险中心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宝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宝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宝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志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