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靖、李嘉妮、李有望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新路村车塘组承包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李有望,李嘉妮,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208-1号申请执行人李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有望,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嘉妮,女,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铁夫,村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吴月桂,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土地征收补偿费49994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1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的银行存款511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