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佳与宗海军订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被执行人宗海军,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佳与被执行人宗海军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宗海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佳案件款20237.5元,全部未履行。未履行标的20237.5元。由于申请执行人王佳与被执行人宗海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0237.5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