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跃杰与嘉善县家林木业厂、陆静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跃杰,嘉善县家林木业厂,陆静珍,张松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17号原告:许跃杰。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家林木业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陆静珍。被告:陆静珍。被告:张松林。原告许跃杰与被告嘉善县家林木业厂、陆静珍、张松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跃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跃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1元,减半收取4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