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现羁押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惠喆、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8日15时,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苏G×××××号牌轿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山路与xx路口时,车辆与同向的王某甲驾驶的苏G×××××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被告人宋某属于醉酒驾驶。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宋某的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陈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部分。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15时,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苏G×××××号牌轿车沿xx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山路与xx路口时,车辆与同向的王某甲驾驶的苏G×××××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被告人宋某属于醉酒驾驶。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驾车逃逸,王某甲等人驾车追赶至西墅边防派出所门口将其拦停,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赔偿王某甲的车辆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认证的被告人宋某的户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案情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现场照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本院(2015)港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能够积极赔偿对方车辆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依法应当数罪部分。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拘役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兴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