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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科峰、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韦科峰,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佟卫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韦科峰。被执行人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川棡,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韦科峰、广西周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35625.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科峰位于柳州市静兰路4号汇东一品×栋×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韦科峰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静兰路4号汇东一品×栋×号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韦科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