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司圣同与李方求、合肥世界之窗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司圣同,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李方求,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世界之窗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司圣同诉被告李方求、合肥世界之窗创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司圣同于2015年8月31日以重新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圣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司圣同负担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夏诚成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