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运良,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汪运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万方明,男,汉族。被告冯翔龙,男,汉族。被告万敦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