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运良,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汪运良,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万方明,男,汉族。被告冯翔龙,男,汉族。被告万敦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良诉被告万方明、冯翔龙、万敦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运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