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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侯雷、刘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雷,刘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4号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启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雷。被告刘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雷、刘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