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纠纷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汤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成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