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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汤纠纷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汤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汤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成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其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