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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小华、沈建中与沈建中、胡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08号原告:何小华。被告:沈建中。被告:胡发娣。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与被告沈建中、胡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中、胡发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对被告沈建中、胡发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638元,由原告何小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人民陪审员 尹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