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广芝、赵秀青、赵光平与张海斌、寿光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芝,赵秀青,赵光平,张海斌,寿光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477-1号原告刘广芝。原告赵秀青。原告赵光平。被告张海斌。被告寿光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芝、赵秀青、赵光平诉被告张海斌、寿光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海斌驾驶的鲁VE****号(挂车号牌:鲁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海斌驾驶的鲁VE****号(挂车号牌:鲁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