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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文人与赵士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人,赵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人,居民。被执行人赵士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人与被执行人赵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