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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罪犯陈天兴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天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9号罪犯陈天兴,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黔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天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2014年5月27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陈天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天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天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