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原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永东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焯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