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琪与崔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琪,崔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41-1号申请执行人陈琪,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涛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3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1160元及利息38262元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40元、执行费36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