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龙亮与王印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亮,王印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712-1号原告:陈龙亮,1971年6月14日。被告:王印斌。原告陈龙亮与被告王印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亮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龙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俊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