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宝枝、薛春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宝枝,薛春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昌栈。被执行人杨宝枝。被执行人薛春礼。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温苍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薛春礼、杨宝枝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东仓路龙-72幢207室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春礼、杨宝枝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东仓路龙-72幢207室的房屋一套(地号:7-04354004-00008-37;所有权证号:0023880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