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2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忠伟等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199-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忠伟,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仓街村。被执行人:张丽燕,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仓街村。系姚忠伟之妻。被执行人:朱军桥,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北朱家寨村。被执行人:姚立波,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北朱家寨村。系朱军桥之妻。被执行人:姜亦臣,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姜一村。被执行人:姚桂娥,女,1958��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姜一村。系姜亦臣之妻。被执行人:姚少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仓街村。被执行人:钟素云,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围子镇仓街村。系姚少华之妻。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81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忠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