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杨光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杨光荣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奇正佳苑,组织机构代码66089721-2,工商注册号500230300009952。法定代表人向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海林,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荣,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前,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奇正丰都分公司)诉被告杨光荣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奇正丰都分公司诉称:原告奇正丰都分公司未承包《丰都县水天平工业园区华美轻工业园》工程,该工程系刘小林承包,被告杨光荣系刘小林雇请。请求确认原告奇正丰都分公司与被告杨光荣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而原告奇正丰都分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经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姝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