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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薄福冰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福冰,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薄福冰,男,1969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薄夫收,男,196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商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46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素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