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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华立产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组织机构代码73655325-7。法定代表人代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3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案外人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