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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传荣与王如青、张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如青。委托代理人:严钦明,监利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信阳,系被上诉人王如青之子。上诉人陈传荣因与被上诉人王如青及原审被告张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传荣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陈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坚松审判员杨诗新审判员曾凡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