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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李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李俊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女,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梁贵廷,男,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敏,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与被告李俊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人民陪审员  张喜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