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金柱与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陈中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柱,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陈中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10号原告:彭金柱。被告: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8号西BD新天地第2幢1单元8层10804室。法定代表人:陈中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中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柱与被告西安众拓影像设计有限公司、陈中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金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