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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舒诚炽与欧阳炳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诚炽,欧阳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舒诚炽。委托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欧阳炳华。申请执行人舒诚炽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16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欧阳炳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炳华的财产所在地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165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8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