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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宋孝虎、杨静与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孝虎,杨静,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宋孝虎,居民。原告杨静,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孝虎,男,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黄刘村。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还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宋孝虎、杨静与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孝虎、杨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孝虎、杨静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孝虎、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