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