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系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某某自觉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陈姝玮审判员 郑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