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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系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某某自觉履行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祥审判员  陈姝玮审判员  郑光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