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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亓建明与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建明,王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原告亓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王好礼(又名王自修),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建明与被告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建明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