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亓建明与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建明,王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井民小字第11号原告亓建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王好礼(又名王自修),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建明与被告王好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亓建明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