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98号原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邢晓东,总经理。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于新野。原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路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