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诉被告屈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屈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汪玉珍。原告董经华。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汪军。原告陈汪军。被告屈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负责人邵虎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诉被告屈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珍、董经华、陈汪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7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288元,其余528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