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尹辉。2015年9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尹辉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原告于1999年7月毕业后被派遣至全州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安排就业,人事局于2000年1月6日将原告分配至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安排工作。林业局于2000年8月11日将原告安排到被告全州县木材公司工作。原告等14人持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向被告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当时全州县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告知原告及一同报到的所有人员,工作岗位暂时无法安排,待岗位确定后另行通知。之后,原告数十次请求被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今年3月,原告又向被告提出安排工作岗位或者参加优化组合的请求,又被拒绝。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根本就没有安排原告上岗的计划,而且没有为原告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及缴纳保险费。原告作为定向分配的毕业生,按规定被分配至被告全州县木材公司工作,在向被告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就与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定义务。为此,原告向被告及其主管机关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请求安排工作岗位和维护原告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全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向全州县社会保险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2000年8月11日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向全州县城镇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三、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向全州县失业保险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和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起诉人尹辉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尹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洪审 判 员 刘松生代理审判员 盘宇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芳 微信公众号“”